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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化管理土地投资交易平台管理委员会章程

会员大会委员会章程 

(本章程于20204月24日修订,经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本章程于202110月修改,经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本章程于20224月修改,经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全球数字化管理土地投资交易平台管理委员会,简称为:土投平台委员会,别称为:天体投资委员会。英文译名:Management Committee of Global Digital Management Land investment Trading Platform ,缩写为:MCGMTP。

第二条 本会为[全球数字化管理土地投资交易平台]www.tutou.vip土投平台批准成立,为本单位平台内部活动的网络会员团体,为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球网络。

第三条 本会宗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区域经济全球化市场份额竞争优势。与各国战略合作,消除地缘政治的零和博弈,促进无国界投资和产业转型。推进全球在线土地投资,履行投资人职责,推进投资人合并和重组,对所监管投资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投资人财产的管理工作;推进投资人制度建设,完善土地投资结构;推动平台战略性发展,推动全球数字化市场管理,推动全球数字化市场标准,推动共享土地市场及投资市场。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启东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1、定期对会员举办土地投资、建设投资、地球物理科技的讲座和交流,使会员能够树立现代化经营管理的理念,熟悉现代经营管理的过程,掌握现代化经营管理的理论知识及相关技能;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推荐本会负责人、工作人员担任会员的诉讼代理人;

3、积极开展国内及国际学术交流,组织交流及各类先进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4、沟通相关国家组织,集成土地数据应用技术,实现区域经济全球化;

5、沟通相关国家组织发展提出高质量建议,实现合作共赢全球化;

6、由指导老师为会员讲解产业创新变型具体操作内容;

7、举办游学活动等相关方面实践活动;

8、协作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

9、举办会员之间的联谊会,组织会员进行商业交流,拓展会员之间商业机会;

10、接受委托,进行与地球物理,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和有关的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价和推广;

11、积极开展与本会有关的科技项目的技术开发、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技术服务;

12、促进各国优秀文化赋能全球数字化市场,全球数字化市场赋能全球经济。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相关性。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或者受邀入会; 

 (二)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书面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应在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或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委员会的终止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委员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设委员会。委员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委员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委员应是单位会员的负责人或个人会员。委员会委员名额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0%。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六)审议通过自律制度、专业委员会制度,并对会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决定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九)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应由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席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委员会会议以视频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现场表决等方式召开。

召开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书面通知各委员单位。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委员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节 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本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委员会聘任,报平台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大会各项重大工作;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常务副主席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席主持本会工作;

(二)受主席委托,检查监督会员大会、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订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良好影响和较高声望; 

(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平台备案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平台备案登记。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

(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由委员会提出,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 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并须得到财务审计组织的认可。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平台公示即为生效。 

                  第七章   印章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委员会印章由委员会指定委员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做好印章使用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的委员资格终止的,应于资格终止日的次日将其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记录移交给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使用印章。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报平台管理公示解散或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平台管理和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会员大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公示即为生效。 

第五十三条  启用印章公示,公示即为生效。附:印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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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引    述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